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借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揭露征求意见。开办并购借款事务的商业银行法人组织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运营状况杰出,公司管理完善;(二)具有从事并购借款尽职调查和危险评价的专业团队;(三)上年度监管评级杰出,首要监管目标契合监督管理要求;(四)上年底并表口径调整后表表里财物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展开参股型并购借款事务的,上年底并表口径调整后表表里财物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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