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风控】对银行快捷支付业务风险问题的调查
随着互联网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快捷支付作为电子支付领域的重要一环,以其高效、便捷的特性受到了众多购买的人的青睐。然而,在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快捷支付也面临着不容忽视的风险。本文旨在分析银行快捷支付的现状、与支付机构的合作情况和风险隐患,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以期保障支付安全,防范风险。
快捷支付是指将持卡人的银行卡账户同支付机构账户相关联的一项服务,本质上是一种支付授权,其意在于省去跳转网银支付等繁琐程序,改善使用者真实的体验,提高结算效率。参与快捷支付业务的主体包括持卡人、商户、发卡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网联平台,持卡人委托支付机构代其发起支付请求后,经网联平台向发卡行端口发送支付指令,发卡行继而根据指令划扣资金、向商户支付款项。因此,发卡行最终执行的是经验证身份的持卡人的支付指令。
银行与支付机构的合作日趋紧密,一同推动了快捷支付业务的创新发展。银行与支付机构在技术对接、信息共享、风险共担等方面做合作。双方通过技术接口对接,实现了支付指令的实时传输与资金清算。同时,通过信息共享机制,银行能够实时了解支付账户的交易情况,为风险防控提供支持。在风险共担方面,银行与支付机构一同承担交易风险,形成了风险共担的机制。
监管办法逐步出台,全方位监管逐渐形成。2023年12月,国务院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这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旨在督促各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202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细化明确《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管理方式方法。这些制度在业务准入、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对银行快捷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全方位监管逐渐形成。
银行对持卡人身份验证程度不足带来的法律风险。为满足交易便利性和高效性的需求,银行通常会规定在其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开通协议中做出如下明确规定:“所有经过本行设置的身份确认方法核实过的用户身份都被认为是该银行卡持有者亲自完成的”。因此,在快捷支付业务场景下,持卡人通过与银行约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如,输入银行卡交易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或人脸识别等单独或结合的形式后,持卡人与银行及支付机构分别签订授权协议,授权支付机构代持卡人向银行发出资金扣划指令请求,此后银行将不再与持卡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不难看出,身份验证方式的强弱与持卡人资金安全、与银行潜藏的风险息息相关。
行业标准缺失带来的技术风险。当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支付接口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每个银行都有其特定的接口规则要求,这使得支付公司一定要为不同银行定制开发支付接口并且还需要在银行接口更新后,重新匹配适应新需求。不但加大了工作量与财务成本,更重要的是接口安全问题没办法得到保障。此外,条码支付、声音支付、掌纹、指纹支付和人脸支付已被大范围的应用于快捷支付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检测认证标准及业务规范要求,有可能让支付受理终端受到恶意软件或病毒侵害,从而影响银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数据隐私保护和反欺诈能力。
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带来信息泄露风险。当银行提供金融理财产品和服务时,他们获得了持卡人的个人资料,这一些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账户数据及金融交易记录等。根据《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信息属于持卡人的敏感个人隐私信息,应受到银行的严格保护。快捷支付业务跨终端、跨平台使用的特点决定了该业务场景下的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容易存在泄露的安全风险隐患,且各支付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水平参差不齐,网络上也常有不法分子非法拦截、窃取或攻击信息数据库。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时,发卡行应赔偿持卡人的资金损失。
银行内部也许会出现的操作和违规风险。巴塞尔银行业监督机构对运营风险进行了分类,将其划分为七个方面:内部诈骗、外部诈骗、员工操作规范与环境的安全性、顾客服务、商品和服务方式、物理财产受损、商业活动的中断和系统的故障、交易和程序的管理。银行内部运营风险包括内部管控机制、流程设计、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不够或者存在缺陷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快捷支付业务所涉的主体众多,虽然银行仅发挥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结算中心的作用,但金融消费者往往要求银行对其资金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为防控快捷支付类业务衍生的营运风险,银行应当切实履行相关义务,构建完善的风险防范系统,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对消费的人进行快捷支付业务知识普及,实现经营收益与资金安全的有效管理。
建立责任风险清晰、完整的快捷支付开通授权书。为提供便捷的支付服务,银行必须确保和客户达成明确且详尽的服务许可协议,并且获得客户明确且自愿的反馈来证明客户已经了解并接受这些规定。同时,在签订信用卡合约或增加网络支付选项的时候,发行方需要向客户详细解释他们的身份认证方法、交易验证手段及交易规范等,这些都可能会影响到用户选择是否启用网络支付功能的重要的条件,以便让客户能够充分而精确地理解功能。此外,如果银行对于协议条款及其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了修改,而且这种变动会影响之前已经注册过此服务的客户,应该通过适当有效的方式通知客户,并在再次获取其认可后,才能对该客户实施新的政策。
强化银行内控管理与监测机制。首先,银行要建立完整内控管理和风险评估体系,确保业务运作的安全与稳健。其次,建立灾备体系建设,最大限度避免业务中断,保障服务的连续性。针对快捷支付业务,银行应做全面的风险评估,及时识别并应对潜在风险点。在交易流程上,交易前应采用多因素审核持卡人身份信息,严格核实持卡人身份信息,提升交易安全性。同时,改变默认或简单勾选同意的形式,采取适当的网络技术设置,如强制弹窗、自动播放或设置阅读时长的方式,使持卡人充分知悉快捷支付义务模式、流程、风险及各方权利义务。此外,在内部系统设置风险预警,加强对交易数据的监控和分析,对重复的、大额的或其他异常情形的交易行为采取风险提示等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银行应以短信、微信、邮件或其他与持卡人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持卡人及时推送资金变动情况,以充分履行提醒义务。
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银行要采取比较有效的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访问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的个人金融信息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检测监控常态化,实现个人金融信息全流程的生命周期保护。
监管部门要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和加强完善监管政策。针对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的新形势、新特点,及时制定和更新行业标准相关监管政策和法规,确保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建设统一的支付接口技术规范和条码、声纹、指纹等技术标准、检测认证标准及业务规范。对于银行的快速支付活动中存在的违规情况,监管部门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以建立一个有效的威慑机制。如,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增强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加强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建立联合防控机制,共同应对风险挑战。此外,监管部门还应提升管理科技能力,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尖端科学技术手段,增强管理效能,实现对银行快速支付业务的精确监督。
银行对内部职工和消费的人进行快捷支付业务知识普及和培训。银行要努力提升职工队伍专业水平,定期开展管理培训,以学促用,规范内部职工操作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升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同时,银行要深入宣传普及快捷支付,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传播安全的快捷支付理念,使其深入到普通民众的生活中去。